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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办理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2 19:41    阅读次数: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州、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6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5〕132号);

二、申办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

3、持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5、在云南省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具有有效的《代表工作证》;

6、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申请报告(书面,要求写明被聘用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岗位及申请事项);

2、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1份(可在网上下载);

3、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聘人员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

6、拟聘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云南省入境检验检疫局(昆明市官渡区日新村488号,电话:0871-7161994)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两张(其中一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10、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十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的直接投资人并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的职务的可不提供上述第6项材料。

2、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代表工作证》(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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